为贯彻落实《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精神,建立健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证我院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对象和范围
减免学杂费的对象是被我院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减免范围仅限学院统一收取的学杂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院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二、减免条件
符合《西安航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杂费。下列情况除外。
1.违犯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2.一学期修习学分少于12分者。
三、减免等级
减免学杂费分两个等级,孤儿或其他无经济来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1000元/学年;其他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500元/学年。
申请减免学杂费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3%,其中申请减免1000元/学年的学生不得超过学生总人数的1%。
四、申请减免的程序
1.符合减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可在学年初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村、乡、县(区)级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情况的相关证明。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申请表》;
2.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无异议后报所在二级学院;
3.二级学院初审并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复审并公示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即可办理减免学杂费手续。
五、减免学杂费后的管理
1.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若有违纪情况发生,除给予正常的校纪处理外,责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杂费;
2.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令其足额补交已减免的学杂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学院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杂费;
4.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可正常参加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勤工助学活动
六、对当年新生不实行学杂费减免,家庭特别困难者,可按学生资助的其他项目解决。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