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入学有关要求和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按照以下要求在开学一周内办理。
(一)因病: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经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二)因事: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情况说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经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
(三)应征入伍:持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征兵办公室所发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办理,经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2年。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在一周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按照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在新生入学报到结束一周之内向学校教务处提交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相关材料,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需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注册程序如下:
(一)学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相关费用。
(二)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加盖注册印章。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补办注册手续。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三年制专科专业学生学习年限为2.5年至5年,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应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按照专业最新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五章课程考核
第十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记分。
第十一条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一般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实际操作、大作业(设计)、机试、答辩等方式。专业主干课程考核一般采用闭卷方式。
第十二条学生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的课程考核未通过,可参加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实施。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及集中实践课程原则上不安排补考,应予重修。
第十三条学生累计缺课课时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无故旷课达到总学时的五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正考和补考。
第十四条学生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于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办理缓考手续。
(一)因病缓考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在考试期间,因急病不能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次日内,凭急诊病例办理缓考手续。其他原因申请缓考者,二级学院应从严审批。
(二)缓考成绩作为学期正考成绩处理,缓考缺考或不及格者,不再补考。
(三)补考课程不予缓考。
第十五条对于部分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所选修的理论教学课程若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上发生冲突,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审批,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免听。学生须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学生因转专业、留级、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等原因,已经通过考核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课程免修。学生须在开学一周内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课程予以免修。
第六章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课程考核分数大于60分(含60分)或成绩评定达到合格等次及以上,取得课程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考核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考勤、作业、阶段测验、课内实验等)、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考试课程平时成绩不超过35%,考查课程平时成绩不超过55%。课程中实践学时占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应进行独立实践环节考核,平时成绩不超过65%;实践环节学时占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下,应将其成绩记入平时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评定。考勤、课内教学及课外锻炼所占总分比例分别为30%、50%、20%。学生因健康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可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成绩及格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无故缺考、考试违纪、作弊,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同时在相应成绩记录中标注“缺考”、“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取消其该课程学期补考资格。
第二十一条课程补考成绩由课程正考平时成绩和补考考试成绩组成。
第二十二条学分绩点成绩是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三)学年(学期)学分累计绩点=学年(学期)课程学分绩点总和
(四)课程绩点采取五级制。课程考核成绩和课程绩点换算关系如下表:
课程考核成绩(百分制) |
<60 |
60~69 |
70~79 |
80~89 |
90~100 |
对应课程绩点 |
0 |
1.0~1.9 |
2.0~2.9 |
3.0~3.9 |
4.0~5.0 |
(五)课程补考、重修通过,课程绩点为“1”,否则为“0”。
第二十三条英语应用能力应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实验等活动以及自主创业、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学校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及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成绩单上标注“补考”、“重修”字样。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和成绩学校予以保留。
第七章课程选修、重修及辅修
第二十七条已注册的学生可按规定修读课程。
(一)学生应按照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与学校选课规定修读课程。学生可以提前或延迟修读部分课程,但每学期修读课程不得低于14学分,不得高于32学分。
(二)课程一经选定不能随意停止所选课程的学习。
第二十八条补考不及格者应选择重修原课程,或在指定范围内选修其他相近课程(必修课程、指定的限选课程、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以及集中实践课程除外,只能选择重修原课程)。
课程重修依据学校课程重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辅修校内其他专业的课程。辅修课程一般从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开始,学生提出申请,开学一周内到学校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修读的辅修课程考核合格,其学分和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标注“辅修”字样。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按照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须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院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修读完该专业三分之二学分及以上。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含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
(七)跨学科门类。
(八)应予退学。
(九)无正当理由。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的开学前办理,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留存转学学生的相关材料。
第九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修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一般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因故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不超过2年。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三)自主创业。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七条休学、保留学籍学生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不得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安排其住宿,户口不迁出学校,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生须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按退学处理。
(四)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时限的计算以学校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合格,办理复学相关手续。
(二)因病或心理原因休学者应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四)复学后原专业无后继班级,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章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办理留级手续:
(一)因学习困难,主动提出留级。
(二)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条件。
第四十条学生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条件申请留级,应于接到学校教务处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留级手续,逾期不办理将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退学: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取得规定毕业学分且达不到结业规定。
(二)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三)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一周内不办理继续休学、保留学籍或复学手续及累计休学、保留学籍时间超过规定。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七)本人申请退学。
(八)修业期间,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在提出退学或学校给予退学处理一周内到二级学院办理退学手续,经二级学院办理后报教务处备案。具体说明如下:
(一)学校为退学学生出具退学证明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学生的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三)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不得在校内留宿。
第十一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提前毕业。拟办理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申请。
第四十四条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仍有不及格课程且不满足退学条件,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原则上学生应于结业后一年内返校补考。课程补考一般安排在上半年的四月份和下半年的十月份进行;毕业设计不单独安排补考,学生应随下一届毕业生重新完成毕业设计各环节。
返校补考成绩合格后,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学生本人申请,学校为其办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日期即实际发证日期。
第四十五条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处分期满,由学生所在单位或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学生本人申请,学校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为其颁发肄业证书,未满一年的颁发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按照学校学生有关活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奖励和处分按照学校学生有关奖励与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处理时,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四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以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