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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及重大基建工程
西安航空学院招标工作监督办法
2016-01-19 17:07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校监察处在招标活动中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按规定需进行招标项目的监督。

第三条招标工作监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护正当竞争、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监察处负责实施招标监督工作。监察处对学校招标工作享有知情权、调查权,在招标活动中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招标工作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督促招标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并完善招标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制度执行情况;

(四)对招标程序进行监督;

(五)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接受投标单位的投诉和检举,受理并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根据招标工作需要,监察处派出监督人员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但不参与考察打分、入围推荐、评审投票等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第三章监督方式

第六条监察处可以采取现场监督、听取汇报、查询资料与备案、提出监察意见和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招投标工作的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监察处对招标过程进行备案监督。涉及招标工作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应积极配合监察处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向监察处通报相关招标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一)开标前,由招标项目主管部门填写《开标前情况备案表》(见附表1),连同招标书、招标公告等材料报监察处备案;属工程项目类还需提供工程项目上限控制价。

(二)合同签订前,由招标项目主管单位填写《评标、中标情况备案表》(见附表2),报监察处备案。

第四章监督内容

第八条对招标准备过程的监督

(一)招标项目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二)按照规定必须采用政府采购或委托招标方式的,是否报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三)招标公告是否在学校规定的媒介发布;公告内容与立项范围是否一致;公告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公开发布;

(四)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询价方式的,其投标单位是否达到三家或三家以上;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完成二次公告程序;

(五)入围单位是否经过资格预审,需要召开预审会议的,应有监督人员出席,并应形成预审记录;

(六)工程项目类的上限控制价是否由学校审计处委托编制。

第九条对开标的监督

(一)开标会议是否由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是否有专人公开唱标、计算得分、记录开标过程,主持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主持和总结会议;

(二)应当到场的招标单位、投标人、评标小组成员等是否均按规定到场;

(三)投标单位代表是否按招标书要求提供相关资质等材料;是否按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了检查;是否当众拆封。

第十条对评标的监督

(一)评标小组成员的组成和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遵循了回避制度,评标专家人数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二)评标小组中行业专家的产生是否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未建立专家库前,行业专家建议名单是否由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通知行业专家参加评标;

(三)评标小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对各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议、评分、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

(四)废标和流标的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五)评标小组成员是否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对中标的监督

(一)中标人的确定,是否符合评标小组的推荐意见;

(二)中标结果是否在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及企业信用评价监督

(一)是否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体验收;

(二)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验收;

(三)是否客观、公正地对施工企业或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不招标项目是否按学校规定的程序申报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它采购方式的,是否经集体讨论,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招标领导小组对招标工作负领导责任,招标项目主管部门对招标工作负主体责任,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负有相关责任,监察处和监督人员负有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参与招标活动人员违反招标工作纪律的,要提出严肃批评;情节严重或存在索贿、受贿或泄露招标评标工作机密等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投标人以行贿或其它不正当手段中标的,一经查实,取消中标资格,中止合同,不允许其以后参与学校任何项目的投标。

第六章

第十七条纳入政府招标采购项目或进入建筑有形市场的工程项目,监察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参与监督。

第十八条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认质认价等项目,监察处依据学校招标工作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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