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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2016-01-19 16: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活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或牟取私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我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学校经济活动(事项)标的金额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均需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分类与管理

第五条经济合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审计等合同;

(二)修缮、安装、装饰、绿化施工建设工程合同;

(三)各类实验室建设合同;

(四)各类物资(含材料、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军训装备等)采购合同;

(五)学校资产经营、租赁、出售、资产转让及物业管理合同;

(六)联合办学、咨询服务合同;

(七)经营、服务承包合同;

(八)科研成果及技术的开发与转让合同;

(九)银行贷款及其他方式融资合同;

(十)委托管理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

第六条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商务谈判、合同主要条款拟定、审核会签、签署、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归档等全过程进行的管理。

第七条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八条校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

第九条合同主办单位负责所签订合同的检查、监督和执行,及时将已签订完成的合同移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或遗失。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与审核会签

第十条合同主办单位在订立合同前,要落实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洽谈、起草和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订立合同应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规定标准(示范)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条款应完整,一般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与方式、售后服务承诺、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生效及终止条件、签约代表、日期等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合同订立时,应遵循相应的审查程序。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为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把好关。审查程序如下:

(一)合同主办单位要对对方当事人、签约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及委托代理权限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经营资格或资信不好、无履约能力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同时,要对所起草的合同要素提出明确要求。

(二)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合同的审核与会签工作,合同主办单位向学校转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合同原件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纪要等材料;

2.不需要招标的项目需提供采购文件、询价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合同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签名后,报送校领导审签。合同主办单位凭《西安航空学院合同审批单》将校领导审签后的合同呈校长或授权部门签署,并加盖西安航空学院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主办单位的送审会签工作,应由合同主办单位工作人员负责,不得由对方单位或其他人员代办。

第十五条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盖章,签订合同时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盖章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于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以学校为主体的合同,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发。合同标的在5万元及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审批签发。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作品出版发行项目的合同,校长授权各项目负责人、著作权人(或主编)签署合同,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在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之前,各项目负责人、著作权人应将主要事项予以书面说明(一式4份),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分管校领导签字后,个人留存1份,本部门、科研处、财务处各留1份备案。

第十八条除学校合同专用章外,学校的其他印章和各部门(单位)的印章对外均不得用于签订各类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订立均采用书面形式,经学校审签后的合同文本加盖西安航空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学校至少持有3份(学校党政办公室、合同主办单位、财务处各1份)。合同专用章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除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外,学校各单位一律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章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主办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合同签订后,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变更、废止。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致使合同履行有瑕疵或不能履行,应依法及时向对方提出交涉。如因条件发生变化,确需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并报校领导批准。变更解除合同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变更应按本办法重新履行合同审签程序。

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合同主办单位应与对方协商解决,并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通知学校法律顾问协助处理。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经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或诉讼活动,合同主办单位不得自行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第二十四条经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的经济合同,是学校财务处支付其相关款项的必要依据。财务处对其资金的支付,原则应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

第二十五条合同主办单位验收或提供相关证明后,财务处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资金结算:

(一)发票等手续不完备的;

(二)资金结算单位(户名、开户行、银行账户)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对合同的履行有实质性变更未签订补充合同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合同作为学校或有关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按规定保守合同秘密。

第五章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凡因未按规定办理合同事宜,给学校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重大合同失误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故意、过失或未经授权私自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或其他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或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合同主办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业务主办单位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条学校非经济类合同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航专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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