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经委员会工作职责,确保财经决策的科学、民主、公开,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高等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财〔2011〕149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相关经济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二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由校长、其他有关分管校领导、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三条学校财经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调整和修改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组织审议学校重要财经管理、专项经费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各类收入分配管理、资产财务核算管理等重要财经政策和管理制度。
(三)审议学校大额贷款、还贷、融资计划和重大对外投资、经济合同、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基建投资等重要财经事项。
(四)审议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和校级财务预算方案、收支计划、资金筹措使用计划、基本建设投资筹资计划及其他专项经费预算方案。审议与各类预算相对应的财务决算。
(五)组织对学校财务预算、专项预算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审议新增收费项目的立项和收费标准,审议已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并指令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七)对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上述有关事项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八)审议研究由学校委托的其他财经事项。
第四条学校财经委员会一般采取工作会议方式审议研究有关事项,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学校财经委员会工作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做出决议,超过出席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对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必须征求未出席会议成员的意见。
第六条学校财经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财务处承担。
第七条本规则由校财经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