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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航空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8日 11:17 点击次数:[]

西安航空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西航院字〔20229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具备本实施细则中第四条规定者。

(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8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违规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毕业设计(论文)被认定为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者。

第六条因第五条第(二)款不授予学位的学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及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一)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二)外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

第七条因第五条第(三)款不授予学位的学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学校立项的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获学校一类创新创业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前三);

2.获学校二类创新创业竞赛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前三);

3.获学校三类创新创业竞赛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排名前三)。

(二)毕业当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被录取者。

第八条结业一年内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并于毕业当年十一月份或次年五月份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学生破格、补授学士学位应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进行。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下述程序执行:

(一)提交申请。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填写《西安航空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二)资格初审。各二级学院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经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表决后,填写《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各二级学院审核申请破格授予及补授学士学位学生的申请资格及所提供的原始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复审,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复审情况讨论、表决,明确授予意见。

(三)学校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核《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汇总《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终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对破格授予及补授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终审,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

(五)颁发证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下发学士学位授予相关文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学位信息备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校每年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按照陕西省学位委员会的要求进行备案。

(七)资料归档。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记录记入学生档案。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等相关资料,报送档案室归档。

(八)学位授予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学士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要求,统一制作学士学位证书,统一编号,并加盖学校公章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章。发证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的日期。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如有遗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为其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存在弄虚作假、舞弊等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确认,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2291日开始施行,原《西安航空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西航院字〔20176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202320242025届学生因第五条第二款原因不授予学位,但符合原实施细则授予条件(课程正考不及格累计学分未达到30学分)者,也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第八条规定自2023届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该项目实施办法关于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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